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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会计科目,属于负债类的金融共用科目,指的是金融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理解
1、例如卖出回购证券款是证券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取得一定期间内资金使用权的证券业务。
2、卖出回购业务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前期卖出阶段,二是到期回购阶段。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借贷方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属于负债类的金融共用科目,借方科目登记内容为回购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贷方登记按回购协议卖出金融资产时实际收到的金额,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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