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经管高考分数线 清华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各省

2023-05-08 11:23:02 来源: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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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各省

清华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各省如下:


(相关资料图)

提前批(理科定向):宁夏630分;甘肃632分;江苏663分;贵州657分;内蒙古656分;湖南660分;山西655分;宁夏622分;广西670分;河南680分;安徽673分;四川687分;天津706分;云南692分;浙江687分;山东667分;福建669分;广东672分;江西656分;黑龙江646分。

吉林658分;陕西677分;辽宁680分;重庆676分;青海607分;海南824分;河北662分;湖北671分。

提前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甘肃616分;江西639分;江苏633分;山西621分;贵州678分;河北652分;北京685分;河南647分;陕西635分;湖南641分;安徽635分;四川647分;浙江692分;山东671分;福建650分;广东653分;辽宁653分;湖北648分;重庆656分。

国家专项计划:河南理科675分、文科637分;宁夏理科626分、文科588分;甘肃理科633分、文科606分;山西理科626分、文科584分;广西理科635分、文科642分;贵州理科650分、文科666分;吉林理科644分、文科591分;江西理科661分、文科630分;内蒙古理科645分、文科589分;安徽理科670分、文科621分;河北650分、文科640分;云南理科689分、文科685分。

青海理科594分、文科584分;贵州理科650分、文科666分;黑龙江理科639分、文科597分;新疆理科614分(含南疆单列)、文科564分;四川理科670分、文科631分;海南理科786分、文科749分;重庆理科664分、文科650分;陕西理科668分、文科627分。

西藏理科679分、文科510分;湖南物理组660分、物化组658分、历史组635分;湖北物理组661分、物化组658分、历史组639分。

高考统招:北京不限组689分、物理组688分、物化组688分;内蒙古理科668分、文科624分;吉林理科675分、文科636分;宁夏理科637分、文科619分;广西理科681分、文科671分;广东物理组684分、物化组684分、历史组655分;天津物理组710分、物化组708分、不限组713分。

浙江通用基础类710分、物理基础类695分、临床医学类696分; 江苏物理组674分、物化组674分、历史组639分;山西理科667分、文科627分;河南理科684分、文科652分;江西理科670分、文科644分;黑龙江理科665分、文科633分;贵州理科664分、文科679分。

安徽理科687分、文科642分;辽宁物理基础类682分、临床医学类682分、通用基础类661分;云南理科705分、文科697分。

湖南物理I组674分、物理II组669分、物化I组678分、物化II组670分、历史组650分;山东物理基础类672分、临床医学类672分、通用基础类687分;海南物理组842分、物化组834分、不限组867分;湖北物理I组680分、物理II组676分、物化I组681分、物化II组676分、历史组659分。

四川理科693分、文科655分;甘肃理科648分、文科622分;陕西理科687分、文科655分;河北物理基础类673分、临床医学类674分、通用基础类665分;青海理科622分、文科615分。

新疆理科642分、文科602分;重庆物理基础类681分、临床医学类682分、通用基础类662分;福建物理组677分、物化组679分、历史组659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是多少分

2022清华大学录取分数线如下: 1、清华大学2022年在北京市(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689分; 2、清华大学2022年在北京市(普通类本科提前批A段)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685分。 清华大学2022录取分数线(在外省市)如下: 1、在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物理类679分、历史类659分; 2、在湖南省(普通类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物理类678分、历史类650分; 3、在湖南省(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物理类660分、历史类635分; 4、在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一段)最低录取分数为:综合类695分; 5、在江西省(普通类本科一批)最低录取分数分别为:理科670分、文科644分。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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